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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宣判 冀中星一审被判6年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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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北京10月15日讯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发布消息,15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处理不满,遂于2013年7月20日早6时30分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乘长途汽车从山东来到北京。为规避安检,被告人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战,乘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当日18时20分,冀中星在该出口处抛撒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在双手间来回倒换,机场民警接警后进行劝说,疏散人群。18时24分,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和一名民警受伤,后被当场抓获。

  法院根据证据认定,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关于辩方认为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伤残一事不满,此举系为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应通过合理、合法、有序的方式进行,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取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爆炸罪;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情考虑。

  另外,冀中星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情考虑。

  法院根据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

  案情回顾

  7月20日傍晚,冀中星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口引爆了自制爆炸装置。机场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7月21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经审讯,冀中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月29日,冀中星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8月8日,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对冀中星爆炸案侦查已终结,将其移送朝阳检察院审查起诉。

  8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爆炸罪对冀中星提起公诉,朝阳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9月17日,冀中星涉嫌爆炸罪一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审理,冀中星当庭悔过,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冀中星其人

  冀中星,男,33岁,山东省鄄城县人。据其自述,2005年6月28日凌晨,在东莞开摩的为生的他遭治安员殴打致下肢瘫痪。此后8年多次反映诉求,仅获10万元所谓“救助金”。而今腰部以下瘫痪,臀部、腿部腐烂,生活绝望之下,终于走上了“************式维权”的不归路。此事发生后,东莞官方称已成立专案组,对冀中星反映的情况重新进行全面核查,结果向社会通报。截止目前,东莞方面的核查结果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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