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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当官多次被实名举报 父亲雇凶杀举报人夫妇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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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儿子是村支书,一个儿子是新沂市某单位干部,因多次被实名举报,父亲便雇佣他人,将举报人、一对夫妇残酷杀害。今天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新沂雇凶杀害举报人案”,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和连带赔偿责任,并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出庭,人大代表、社会群众及媒体记者近200人现场旁听。

《法制日报》记者在7个小时的庭审中了解到,杀人凶手孙四友是一名有过犯罪前科的练武之人,而指使其杀人的刘桂余是一名有过犯罪前科的68岁老人。法庭上,二人对是否是指使杀人展开激烈争辩,孙四友供述其杀人系受刘桂余指使,而刘桂余则辩称孙四友杀人与其无关。

夫妇举报村支书惨遭杀害

今年68岁的被告人刘桂余是江苏省新沂市合沟镇界沟村村民,共有四个儿子(三儿子为新沂市某单位干部;四儿子为界沟村村支书,另案处理),因同村村民石某夫妇数次举报其两个儿子有违法行为,两家矛盾激化。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底的一天,刘桂余在二儿子家遇到正在赌博的被告人孙四友(山东省郯城县人),因过去认识且了解孙四友以前练过武术,有过犯罪前科,遂以吃饭为名将其邀至家中,指使其帮助杀害石某夫妇,孙四友表示同意。

当晚,孙四友在刘桂余一个儿子的安排下继续赌博,并向刘桂余及其一个儿子各借了五千元。此后,刘桂余给孙四友详细介绍了石某夫妇情况,二人又多次谋划如何让孙四友取得石某夫妇信任,以期将其骗离家或在陪同其举报的路上,伺机将其杀害并毁尸灭迹。期间,刘桂余表示将免除孙四友所欠的债务,并许诺事成之后继续给予好处。

今年4月上旬,孙四友按预谋多次到石某家,以谎言骗取石某及其家人信任,打探石某夫妇的举报意图和行踪,并把打探到的情况及时告诉了刘桂余。二人根据打探到的情况,多次商讨杀害石某夫妇的具体方法。

4月14日上午,孙四友骑车再次到石某家打探情况时,其图谋被石某夫妇识破戳穿。孙四友随即采用掌劈颈部的方式,致石某夫妇二人当场昏迷倒地。随后,又持事先准备的螺纹钢筋,连续猛击倒在地上的石某夫妇头部、颈部,致二人当场死亡。随后,孙四友将石某家院门锁好后逃离现场。5月6日,孙四友、刘桂余先后被抓获归案。

争议聚焦是否为指使杀人

法庭上,孙四友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供述其杀人系受刘桂余指使。“我是山东人,与石某夫妇此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任何矛盾,怎么会无缘无故的杀人?是刘桂余找到我,说他儿子被举报了,让我帮他杀了石某夫妇。”

孙四友在法庭上供述称,刘桂余曾许诺他,杀了石某夫妇,不仅免去他欠的一万元债务,还会继续给予其好处。“他当时告诉我,一个儿子给十万总是可以的。由于我根本不认识石某夫妇,为了能跟他们套近乎,刘桂余告诉我,我可以谎称自己也是举报他儿子的人,愿意跟他们一起去举报,这样就可以在举报的路上下手”。

据孙四友供述,他们共同预谋了四种杀死石某夫妇的方法,他自己提出可以用硫酸浇头顶、把石某夫妇扔到锅炉炼油两种方法,而刘桂余提出可以通过制造车祸或装到黑皮口袋里扔到荒郊野外的方法。为了成功杀死石某夫妇,他和刘桂余还先后六次商讨具体实施方法。

“在我杀了石某夫妇后,跑到刘桂余家里告诉他我把人杀了,他当时给了我4000元钱,让我赶紧买一身新衣服跑路。我告诉他,这事很大,恐怕躲不过去了,我家里正在盖房子,希望他到时候能到我家里去看看,意思就是出点钱。”孙四友供述说。

而刘桂余对孙四友的供述完全不赞同。“孙四友这个人打抱不平的思想严重,他杀人与我没有半点关系,我一句话都没有说过,更没有参与杀人。所有的杀人方法,都是孙四友提出的,我半句都没有提过。”

对于许诺免除债务及事后给予好处,刘桂余更是矢口否认。“他杀人之后是跑到我家里了,告诉我杀了人。我当时的确给了他4000元钱,但那是借给他的,不是给他的。”由于刘桂余与孙四友的供述存在较大出入,合议庭当庭将两被告人同时带至法庭对质。

“我这个人不愿意欠别人人情,别人对我好,我就要对别人好,所以才答应杀人的。”孙四友在对质中说。而刘桂余的辩护人则指出,孙四友杀人是出于义气,并未受任何人指使。

法庭当庭认定二人共同犯罪

在法庭辩论环节,刘桂余的辩护人认为,除了孙四友的证词及公诉机关的推定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孙四友杀人系刘桂余指使,包括孙四友供述的刘桂余对其的许诺,更是孙四友的一面之词。此外,刘桂余自始至终认罪态度较好,望法庭酌情减轻处罚。

而孙四友的辩护人认为,如果没有刘桂余及其儿子与被害人的矛盾,根本不会有今天案件的发生,如果不是刘桂余的指使、许诺,孙四友也根本不会去杀两个他不认识也没有任何矛盾的人。

公诉机关认为,孙四友为什么会去杀两个他根本不认识的人?正所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本案采纳的是言辞证据,通过经验法、常理法互相印证,通过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印证刘桂余有教唆、唆使孙四友杀害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四友、刘桂余目无法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死刑。

随后,合议庭当庭认定,根据证据证实,事前二被告人多次预谋,商定实施杀人行为,同时根据刘桂余老婆、三儿子、四儿子的证词,以及孙四友杀人后刘桂余给了他4000元钱等证据,二被告人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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