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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201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5.04.02

1.群众利益无小事,新乡12315成功调解家政纠纷化解矛盾

  2014年12月4日,新乡市12315接到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称其2014年6月20日在新乡市体育中心某家政服务公司交定金1000元定了一名6800元的月嫂,并当面与指定的月嫂及家政公司三方签订了书面协议,预定服务开始日期为2014年12月6日。后由于当事人预产期提前,于12月1日生产,生产当天和家政及指定保姆联系,但联系不上保姆,后来了解到保姆去香港旅游了,最后家政公司提出更换保姆为消费者服务,当事人以不了解不熟悉为由拒绝,并要求家政公司解除协议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接到投诉后,辖区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家政公司了解详细情况,考虑到产妇身体原因,电话联系了她,她情绪激动,扬言定金不退等身体恢复后去大闹家政公司。经过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反复做思想工作,家政公司最终同意退还定金,双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固始工商成功调解一起液晶电视机消费纠纷

  11月21日,固始县东关工商所接到县局12315中心转办的一起投诉转办件,一名消费者以4600元的价格在固始县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安装调试后发现内屏不显像,要求调换未果。东关工商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到,消费者购买的液晶电视机内屏有一个裂痕,商家以消费者使用不当拒绝调换。后经工作人员经过两次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商家同意免费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个新的显示内屏。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感到满意。

  3.群众集体投诉劣质手机销售团伙,焦作市12315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10月份,焦作市12315接到群众投诉,称博爱县孝敬镇两个通信营业厅与外地一手机销售团队合作,通过散发最新推出的手机卡促销优惠活动宣传单、为到场的每个人赠送塑料盆等小物品、召集许多中老年人到两个营业厅大院进行产品营销。组织者现场讲解手机功能和手机卡优惠政策,还做了降血压手表试验,称原价值每只398元的炒锅当日购买价格为每只300元,并承诺次日有更大惊喜。第二天该销售团队对个别购买户进行全额退款,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自以为捡到了天上掉下的“馅饼”纷纷付款购买,殊不知他们已经落入了“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先后有70余名消费者购买了每部价格360元的手机(含卡)和每个价格210元的降血压手表。促销活动一结束,该手机销售团队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消费者发现所购手机、手机卡质量不过关,信号不好,价格也虚高,降血压手表没有效果,一些承诺也得不到兑现,感到上当受骗了,非常气愤,到营业厅寻求解决办法,营业厅负责人却称解决不了,消费者无奈之下只好到孝敬工商所进行投诉。孝敬工商所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消费者的购买过程后,一面耐心安抚情绪激动的人群,缓解现场紧张气氛,平稳事态发展,一面立即通知两个营业厅负责人作进一步的情况核实。经过多方询问,调查清楚事情原委后,孝敬工商所对两个营业厅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指出其营销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责令营业厅应当承担销售责任,积极做好投诉理赔工作。最终在工商所的多次积极协调下,两个营业厅先后对投诉群众作出了全额退货、补偿现金、补贴话费等补救措施,把消费者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4.尉氏县工商局12315成功调解一起手机消费纠纷

  2014年11月4日,尉氏县工商局12315接到李女士投诉电话,称其在一手机店购买的价值5000多元的品牌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手机激活时间早于购机时间,李女士认为此手机系翻新机,要求退款,商家不同意。尉氏县局12315工作人员立即和李女士到该手机店了解情况。经了解,投诉方李女士以手机疑似翻新机为由要求全额退购机款,店方则称要收取折旧费后退款;但李女士已使用该手机近10个月,折旧费高达数千元,最后李女士认为还是换新机较好。后经现场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店方将李女士的手机发到售后检测,售后同意换机后,由店方为李女士换机并出具新发票。

  5.暖气公司白天不供暖,义马市12315帮助消费者解决难题

  义马市消费者张先生于2014年12月1日拨打12315电话投诉,称其所在的义马市祥和小区从11月25日至今只有晚上供暖,白天没有暖气供应,室内温度过低,希望工商部门帮助其与暖气公司达成协议,正常供暖。义马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刻联系供暖公司询问情况,经了解,热力公司日前因故障检修停气三天,现已修好。但因电业局高压线升级改造,白天停电,导致无法热力交换,不能正常送气,预计四天之后即可恢复正常,热力公司同时承诺,会按照比例将不能正常供暖时间段的暖气费退还给消费者。张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6.辉县工商成功处理一起网络购物跨省投诉案

  4月,辉县工商局12315成功处理一起涉及网络监管领域的跨省投诉案件,依据新《消法》五十五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获赔共计600元,远在浙江杭州的消费者李女士特地发来短信表示感谢。4月9日,杭州李女士向新乡12315投诉,称她于3月8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瓶100元的“香水”,属三无商品,其实体店铺在辉县市苏门大道食品公司家属院内,店主是任某。辉县12315接投诉后转专业工商所处理,执法人员随后对经营者任某进行了调查和说服教育。最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对当事人任某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除退还消费者100元的货款外,再赔偿500元经济损失。李女士得知投诉得到圆满解决后,特发来感谢短信:“感谢工商部门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法律尊严所做的维权工作!”。

  7.消费者存款变保险,12315助耿老太挽回利息损失

  消费者耿老太太于2011年在新乡市某银行办理定期三年的存款时,银行营业员告知她可以办理另一种存款,利率同定期存款还有分红。耿老太太在高利息的诱惑下,并出于对银行的信任签字办理了该存款。2014年存款到期,耿老太太去银行取钱时才发现存款变成了保险,且期限也从三年变成五年,利息也没有当时承诺的高。耿老太太感觉上当受骗,遂向12315投诉,要求银行按定期利息补偿损失。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银行调查此事。该行负责人及当时办理该业务的营业员均认为消费者在投保书上有亲笔签名、有电话回访,不承认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保险合法,只是因为消费者提前支取了该笔款项,所以利息才比承诺的低,不应该补偿消费者损失。通过进一步调查,12315工作人员了解到,当时耿老太太对期限三年变成五年提出质疑,营业员回答三年也能取,却没告知三年支取利息有损失,因此银行存在过错。经过12315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均做出让步,达成银行补偿消费者500元损失的协议。工作人员也希望耿老太太能接受这次教训,不再轻易上当受骗。

  8.空调安装无故拖延,新郑12315帮消费者要回损失

  2014年11月22日,消费者王某在新郑市某家电城订购空调一台,价值4899元,双方当时约定由商家尽快进行安装。后消费者多次打电话督促经营者为其安装空调,经营者先是以没有安装人员、后又以厂家机器未发回等理由,无故进行拖延。无奈之下,王某于2014年12月23日将经营者投诉至新郑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后经中心工作人员认真调查、耐心做工作,经营者答应退回消费者购机款4899元,由于空调厂家已经调价,由商家再赔偿消费者300元以弥补期间带来的损失,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写感谢信向新郑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表示感谢。

  9.驻马店工商严厉查处商家违法生产“清真”标志预包装食品行为

  2014年7月16日,驻马店市工商局3.15接到区食安办转来案件,有少数民族人士投诉驻马店市驿城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印有“清真”标志的预包装食品,接诉后,市局及时转办给驿城分局,分局联合区宗教局和技术监督局对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订购了带有“清真”标志的外包装箱和软包装袋,用于生产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根据《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之规定,当事公司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标注“清真”字样的预包装食品属违法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注“清真”字样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销售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3、罚款50000元整。这是各职能单位积极配合下的一起成功案例,各单位执法人员放弃假日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说服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案件发生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检查。同时当事人努力召回虚假标注商品,并立即进行了整改。举报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10.美容产品免费试用变收费,永城12315赴现场帮消费者解围

  2014年11月3日中午,永城市贾女士经过某美容用品店,店内的工作人员正在门口做美容产品宣传,见到贾女士后立即上前极力说服她到店内免费试用美容产品。贾女士进入该店后,店员为其试用了多种美容产品,体验美容服务。当贾女士体验完正想离开时,店员却称美容产品是免费的,但美容服务要收费,贾女士须支付200元后才能离开。贾女士无奈之下向永城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为其解困。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经调查认为店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后经执法人员耐心调解,美容店同意不再收取贾女士任何费用,消费者得以离店,并向12315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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