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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实施意见
作者:hncredit  发布日期:2015.05.02

  豫财购〔2010〕26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内容。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精神,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鼓励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的重要意义

     诚实守信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市场的供方主体,是政府采购重要当事人之一。供应商诚实守信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基础。《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意识有了提高和增强,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市场,优化政府采购竞争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作出了贡献。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一些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伪造或编造虚假材料、串通投标、以次充好、不履行承诺和合同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信用评估报告是供应商诚信的综合评价,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既是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也是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商业信誉的审查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备的法定基本条件之一。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是具备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的信用评估,综合反映了供应商信誉状况和信用等级。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应积极使用供应商信用评估报告,加强对供应商商业信誉的审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评估报告或其它证明其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材料。各地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建设中,对申请入库的供应商,也要要求其提供信用评估报告或其它证明其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材料。

  三、鼓励政府采购供应商使用信用评估报告

  为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评估报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评审标准时,可根据信用评估等级,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提供信用评估报告且信用较好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可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提供信用评估报告且信用较好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河南省供应商所提供的信用评估报告,应是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外省供应商应提供经省级以上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同时出具信用评级机构相应的资质材料。

  四、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要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信息的收集、整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合同执行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记录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披露,为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供应商信用评估提供相关信息,进一步增强信用评估报告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政府采购诚信教育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诚信教育,将诚实守信教育纳入供应商培训范畴,使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深入人心,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评估报告,构建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组织招标活动的机会,加强诚实守信宣传工作,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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