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河南四铃集团啤酒有限有限公司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73551724-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武延军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湛民二初字第391号调解 |
立案时间: | 2015年05月06日 |
案号: | (2015)湛执字第00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南四铃集团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邢运忠货款230000元,(其中在领取本调解书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现金100000元,以本厂所生产的四铃啤酒抵押130000元,由原告到被告销售办理相关手续,即开成啤酒现金票130000元,现金开票价),下余9万元未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5月18日 |